歐洲 歐盟電子電機設備中危害物質禁用指令(RoHS)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目標:本指令之主要目標為限制使用於電子電機物品上之危害化學品促進電子電機物品廢棄後之資源化及最終處理。

名詞解釋:

●電子電機物品:設備需依靠電流、磁場方能正常運作,其設計電壓交流為1000V伏特以下,直流為1500伏特以下。

●生產者:係指任何一人於會員國境內製造、販賣、進口其「自有品牌」之電子電機物品,其商品之來源可為進口、自行製造或是經由供應商所提供。

預防:

各會員國應確定於2008年一月電子電機物品所使用之重金屬鉛、鎘、汞及六價鉻及溴化耐燃劑如polybrominated biphenyls (PBB) and polybrominated diphenyl ether (PBDE)應使用其代用品。

前項之重金屬鉛、鎘、汞及六價鉻規定不適用於附件所列之電子電機物品。 更換 1. 會員國於2004年6月30日(正式通過後18個月內)需將指令制定成國內之法規、規定完全符合本項指令之規定。 2. 當會員國採取相關條款時必須提供是當之參考文件資料於政府文件當中,並需提供取得之管道。 3. 會員國應告知(聯繫)執委會,會員國內部所執行有關本項指令所衍生之法令與相關規定。

附件 除外條款:

 ●小型螢光燈泡其重金屬汞含量不得超過5毫克/每支燈泡
 ●直式(straight)螢光燈泡其重金屬汞含量不得超過10毫克/每支燈泡
 ●燈泡內重金屬汞含量於附件內未明確提及者
 ●重金屬汞於實驗室設備內
 ●重金屬鉛使用於輻射或放射線保護裝備中
 ●鉛使用於映像管(CRT)玻璃、燈泡和螢光管
 ●使用於鋼材中的鉛含量最高為0.3%(重量),鋁材中含鉛量最高為0.4%(重量),銅中含鉛量最高為4%(重量)。
 ●鉛使用於電子器材中陶製零件。
 ●硒光電池表面之氧化鎘
 ●特定物品中為防腐蝕所使用的鈍化金屬鎘
 ●重金屬鉛、鎘、汞使用于源子吸光譜儀中之中空陰極管與其他重金屬量測設備
 ●吸收式冷藏櫃冷卻系統使用六價鉻防腐蝕劑。

會員國於2004年6月30日(正式通過後18個月內)需將指令制定成國內之法規、規定完全符合本項指令之規規定。

當會員國採取相關條款時必須提供是當之參考文件資料於政府文件當中,並需提供取得之管道。

會員國應告知(聯繫)執委會,會員國內部所執行有關本項指令所衍生之法令與相關規定。 ※

※參考網址:http://www.eeb.org/activities/waste/weee.htm